目录 2025年第5期(总第42期)

张苏平 论破产受理与保全及强制执行的程序衔

2026年第2期 p55-73

作者:张苏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澳门十大正规电子游戏入口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破产受理后的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构成一种程序衔接机制。与美国破产法上旨在维持现状并采效力控制模式的“自动冻结”制度不同,我国破产法倾向于将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作为债务人财产接管的保障性措施,且具有明显的行为控制特点。该程序衔接应在破产受理时自动生效,这种效力模式的实质是对该时点下破产程序进展的成熟程度及保障管理人接管财产必要性的肯定。在判断应否中止执行时,应当注意区分权利移转时点与执行程序终结时点;对担保权的行使仍应先行中止但不影响财产接管后的变价。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使管理人取得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与处分可能性,但未中止执行不必然影响财产权利移转,只是管理人可通过执行回转等方式追回。解除与中止的效力终止后,仍应依破产受理前的顺位恢复保全与执行。

关键词:破产受理;程序衔接;解除保全;中止执行;财产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