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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琴 论公司困境时期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以《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第191条的衔接为视角

2026年第2期 p74-89

作者:冯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澳门十大正规电子游戏入口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企业破产法》应当与《公司法》第191条相衔接,在公司困境时期将董事对股东的义务扩张至对债权人的义务,并根据公司困境的不同阶段,细化董事义务为采取合理措施帮助公司脱困、防止公司资产减少、禁止不正当交易以及必要时强制申请破产等内容。董事违反义务导致对债权人的责任具有特殊性,应根据董事的职位、身份、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承担不同形态的责任,并赋予债权人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从而构建一套覆盖公司困境全阶段、兼顾各方利益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规则体系。

关键词:濒临破产;董事义务;债权人保护;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