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术科研 - 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尚博文、郭雳)金融监管的数据基础:原则提炼与法治因应(观点精编)

作者简介 /Profile/

「尚博文」澳门十大正规电子游戏入口、涉外法治研究院助理教授

「郭  雳」北京大学澳门十大正规电子游戏入口教授

原文刊发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6年第2期“社科研究”栏目,仅代表作者本人学术观点,以下内容为文章节选,转载请注明来源。

数据日益成为与资本要素共同发挥作用、提升金融风险识别精准度的关键要素,如何在认识数据要素规律的基础上丰富完善金融监管理论体系,是新时代金融法治研究的重要议题。本文提出“金融监管的数据基础”这一核心命题,认为现代金融市场中的重大风险一定程度上是金融数据收集不足、无效利用所引发的,金融监管是对数据收集、分析和利用的监管;只有将数据作为优化金融监管资源配置、实现效率加持、效能提升的支撑框架,才能实现金融稳定、消费者保护和市场效率这三项金融监管目标。

本文受信息经济学、信息规制等经典理论的启发,建构了“DIKA”(Data-information-knowledge-act)概念体系,旨在解释数据、信息、知识和行为等金融监管要素的层级关系。这一体系在金融法中存在双层映射:第一层映射于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等具体规则,目的是实现市场参与者之间数据与信息的对等状态;第二层则映射于责任分配与风险防范制度,旨在对基于知识的法律行为进行法治约束。

落实金融监管目标对应的数据基础,需提炼并聚焦三项基本原则进而分别展开法治因应。

首先是金融稳定的数据协同流通原则,即通过基于协同的监管体制机制改革使金融监管机构数据覆盖更广、价值更高和时效更新。同时,通过加强数据的一致性和标准化、共享和重复使用报告数据、融入更优规制理念等方式,降低监管数据的收集成本和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对此,我国应当构建金融稳定数据协同流通的双层体系,层次一是通过嵌入数据触点,产生足够规模、价值突出和持续供应的金融监管数据;层次二是推动构建金融监管机构内部各部门间、不同金融领域监管机构之间、非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协同畅通流转,加快建设统一集成的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

其次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数据公平获取原则,指的是通过制度构建与机制引导增强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透明度,为消费者在内的金融市场提供质量更高、特征更明显、价值更丰富的数据。参考欧盟ESAP等专门机构设立及功能设定,我国应当考虑以数据开放为核心、数据披露和分析系统为依托的数据集中供给模式,统筹推进金融监管数据开放与企业数据向金融消费者的开放获取,在整个金融系统之间形成更为畅通流转的数据流结构。

最后是金融市场效率的数据融合复用原则。数字化时代资金高效融通的金融市场建设有赖于法律规则的实施,融合利用金融不同市场、非金融领域的数据,并打破金融市场中的单一主体对数据、资本等要素的垄断从而提升金融市场的效率,包括多领域数据融合利用和多主体数据重复利用两个方面。我国有必要重构金融数据要素的分野理念,践行注重社会资源而非个人资源的修法思路,充分发挥数据流通法律制度重鼓励促进、轻限制惩戒的核心功能,推动公法保护在数据治理中的规则与实践中的扩张适用。

而在金融法治理念革新层面,一方面要对金融法与数据法的外部关系进行调适。步入法律3.0时代的法律之治,应当明确金融法与数据法的边界并实现交融互通,以专门性法律统合位阶较低、彼此间存在冲突的金融数据下位法规、规章,以协调统一、完备高效的金融数据法律体系保障金融数据要素发展。同时,完善金融数据治理的协同治理机制,推动实现金融数据的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另一方面是对金融持续监管理念的内部塑造。应当以监管数据的实时收集、流通利用来支撑、并最终寻求代替监管规则的频繁变动,从要求市场定期提供数据并由此修补规则的延时监管形式,最终实现充分分析利用金融数据流通的实时监管。同时,将监管诉求从一味依赖于详细、具体的规则,朝向依靠更高层级、更加宽泛的原则来设定监管对象行为标准的方向迈进,在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间取得再平衡。

为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层出不穷的新金融风险,应回归金融监管的理论本源寻求监管的正当基础及变革之道。中国金融法治的发展,必将是一场以数据为基础的深刻变革。本文围绕金融监管的数据基础这一核心命题,提出了“DIKA”概念体系及三项基本原则。未来,应当推动金融法治理念朝向更多强调基于原则的持续监管进行转型,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调适金融法与数据法之间的关系,在金融法制定当中积极回应数据要素、数字技术对金融监管变革的要求,探索形成以数据为基础的中国特色金融监管范本。